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及上级相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分工和相关职责,明确有关报表的填报范围、周期、方式及上报时限等要求,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工作范围。请各部门、各地区于今年9月底前,将实施的具体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备案。
三、完善统计台账,抓好数据填报、审核与分析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基础和依据。各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统计台账,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各公共机构和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并逐级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0%。同时,每年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要深入、客观、详实,具有针对性。我局将实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年度会审制度,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能耗统计数据质量和分析报告进行会审、评比,并对部分地区、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抽查。
四、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定期通报能耗情况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数据。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公示。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通报。对数据不全、质量不高或逾期不报能耗数据的单位要加大督促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数据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通过网络传送数据,要确保安全和保密。国家安全等有保密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自行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数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能耗统计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水平,把《统计制度》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为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深入、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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