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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12-10-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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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我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我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共机构各部门,从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组织管理以及全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监督指导。

各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统计机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内容的解释

 

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要求

(一)能源统计报表有:《单位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能源统计1表)、《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表》(以下简称能源统计2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以下简称能源统计3表)。

(二)《能源统计表》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表,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统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三)《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及资源消耗量。

(四)《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能源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区本级公共机构部门、地市公共机构(含县级或县级市公共机构)各部门。

(六)《能源统计表》的报送要求:《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周期为季度,各级公共机构的《能源统计表》应于统计季度的次月20日之前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七)《能源汇总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能源统计表》提供的基础能耗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八)《能源汇总表》的报送:《能源汇总表》的统计周期为年度。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源汇总表》应于统计年度次年331日前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九)本报表实行公共机构统一分类和编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可根据需要,在本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表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第六条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指标解释

(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二)单位地址:即单位的通讯地址。

(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应填写公共机构分类代码,事业单位应填写3位代码。

分类代码如下: 01 国家机关

02 事业单位

其中: 021 教育事业

     022 科技事业

     023 文化事业

     024 卫生事业

     025 体育事业

     026 其他

03 社会团体

(四)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填写。

(五)建筑面积:填写办公区建筑面积,不计入住宅区面积或附属的宿舍楼面积。

(六)用能人数:填写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各类编外人员。如用能人数难获取,请尽量准确的估算平均人数。

(七)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热耗热量以及其他能源。

 

第三章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的采集方法

第七条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有两种方式: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或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电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取数据的方式。

第八条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为两部分:

(一)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

(二)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第九条  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第十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一)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取数据的方式。

(二)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楼栋热量计量总表的建筑,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对于未安装楼栋热量计量总表的建筑不需填写。

第十二条  公车用油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公务用车的油耗。

第十三条  公务车行驶里程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行驶里程,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

 

第四章  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的上报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数据上报,应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数据报送三个环节。

(一)数据采集

由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填写统计表;

(二)数据审核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经公共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数据报送

直接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

(一)公共机构各部门要认真审核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同级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评估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数据与费用、单价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应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对所辖公共机构的统计报表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同级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

统计报表上报后,如果发现差错,公共机构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

在统计报表接收、数据处理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要及时向填表责任人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数据处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能耗指标计算、异常数据核实、数据分析、给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第五章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公共机构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能源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管理人员确认。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公共机构各部门能源管理人员应建立并规范能源统计台帐。

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账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应附加文字说明。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帐的备份工作。

(四)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加强车辆交通能耗台帐管理。对车辆燃油消耗建立单车台帐,按月度做好单车燃油消耗(月度)和对应的行驶里程(月度)。通过车均百公里能耗指标(单车),加强对车辆运行积极性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

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能源统计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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