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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发布日期:2012-10-3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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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资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用能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四)统计对象:全国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报表形式:本制度设置了基础表和综合表。其中基础表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并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为综合表,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六)报送要求:本制度要求各级公共机构按期逐级报送,按照报送周期可以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1.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本级按月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月)度的前20日内报送国管局;

2.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含直属和垂直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于次年331日前向国管局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

3.中直管理局负责组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于次年331日前向国管局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周期自行确定,并于次

 

430日前向国管局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

5.本制度中,除《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七)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八)本制度自201011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附件下载: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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