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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3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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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的使用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

市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审计内容:

1、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3、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5、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6、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7、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审计程序: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根据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能源消耗内控制度、有关数据、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3、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10日内对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及其他需要陈述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4、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机关送达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及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5、审计机关和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对审计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督察及回访,建立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台账。

四、工作要求

1、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单位能源使用管理,促进节能工作。

2、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被审计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认真配合审计工作人员做好审计工作。

4、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办文[2008]114号)和《关于将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评比的通知》(鄂州管文[2008]40号)文件精神,将审计结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并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

5、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审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五、本制度由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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