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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发布日期:2012-10-3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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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国务院11日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根据《条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要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同时也公布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强调,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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