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要求,在各市组织申报相关项目的基础上,2010年12月10日至12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召开广西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审查会,组织专家对全区各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评审。
按照评审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经专家逐项评审,最终确定柳州、桂林、梧州、崇左四市组织申报的由4个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18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尽快将相关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财政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