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桂发改环资〔2012〕1423号
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合同能源管理
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我区第四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一、二、三、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其中,第一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四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第四批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项目申报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
四、资金申请
(一)申报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属地申报原则向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完成情况等。
(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据。
2.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主要包括: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证明文件。
(4)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文件。
(5)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6)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文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附件3),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以及主要采用的节能技术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二)各市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节能服务公司法人代表要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文件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纸版(一式八份,采用A4纸)和电子版,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年节能量和奖励资金额度。
(五)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杨 茜 0771-2328395
喻颍杰 0771-2328015
邮箱:fgw1000@163.com
自治财政厅:李金明 0771-5322279
附件: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第四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汇总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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