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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测结果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10-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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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测结果的处理是节能监测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能有效地推动全社会的节能工作,提高我国能源利用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一、对初次监测不合格者,节能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限期改造。
  二、被监测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监测执行单位备查。
  三、被监测单位在限期内整改结束后,应及时通报节能监测执行单位,节能监测执行单位对之进行复测。
  四、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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