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应在生产正常、设备运行工况稳定条件下进行,测试工作要与生产过程相适应。
2、监测必须按照与监测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可按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监测。
3、监测过程所用的时间,应根据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时间不宜太长。
4、定期监测周期为2年,不定期监测时间间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用能特点确定。
5、监测用的仪表、计量器具,其精度和量程必须保证所测结果具有可靠性,监测误差应在被监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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