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节能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测。 2、由用能单位在监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自检,经监测机构检验符合监测要求者,监测机构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和作出结论。
|
||
|
||
欢迎访问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邮箱:lzhjnb@126.com 电话:0772-2806939
传真:0772-2806939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柳州市网络管理中心 桂ICP备11002191 桂公网安备 450205020000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