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联系员办法的通知》(桂政管办〔2009〕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县(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调整变更,请及时通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完成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本县(区)、本部门或者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按时参加市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本县(区)、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和各县(区)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柳州市机关管理局负责通知。 (三)各县(区)、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省机关管理局报送本县(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随时提交省机关管理局。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按年终绩效考评细则扣分。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的建设。 (二)联络员要定好自己的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县(区)、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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